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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付业务规则

客户与溧阳中联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签订《中联金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使用服务协议》,在中联金开展现货购销业务过程中,按本规则的条款进行资金结算、确定支付义务以及确保商品购销合同的有效履行。

1.    中联金在银行开设专门资金账户,下设客户子账户,实施第三方银行存管。

2.    客户按银行和中联金的规定在专门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诚意金,以确保货款、担保履约金、各项补偿金、信息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中联金对专门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对每一客户的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3.    《购销情况一览表》是记录客户使用购销电子系统参与购销活动中关于商品购销合同以及所属约定单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或销售情况、诚意金使用情况、担保履约金情况等)的表格形式的法律文件。

4.    客户通过购销电子系统可以查看《购销情况一览表》。客户应及时下载《购销情况一览表》并核实其购销情况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天《购销情况一览表》有异议,客户应在下一购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联金提出,中联金将以购销电子系统核心服务数据库中的记录为依据作出结论。否则,视为客户对《购销情况一览表》无异议。若由于系统误差导致《购销情况一览表》记载事项与实际结果和权益不符,客户的确认并不改变事实和真实的权益。

5.    中联金有权按照《中联金现货购销电子系统使用服务协议》、商品购销合同及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出缴纳诚意金的通知或直接扣划诚意金;当《购销情况一览表》中可用资金一栏显示为负值时,即视为向客户发出要求增加提供相应诚意金(金额相当于负值的绝对值)的通知。客户应在收到前述通知后及时增加提供的诚意金付至专门资金账户下客户子账户。

6.    《购销情况一览表》中对预计当日补偿金即时计算暂予收付,最终将在相应购销合同终止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实际结算和支付。

7.    担保履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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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担保履约金收取标准: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担保履约金;为保障最终货物的如约交付,购销截止日前担保履约金逐步提高。

7.2.    购销计划推出后,首日的担保履约金一般按货款总额的10%至15%收取,具体在商品购销合同中规定;购销截止日前五个购销日起(从购销截止日前六个购销日结算时开始提高),担保履约金按货款总额的20%收取;购销截止日前两个购销日起(从购销截止日前三个购销日结算时开始提高),担保履约金按货款总额的40%收取;购销截止日(从购销截止日前一个购销日结算时开始提高),担保履约金按货款总额的100%收取。

7.3.    进入交付截止月,客户应做好货款、货物准备,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或注册过户足额仓单。购销截止日前五个购销日起,铋、铟、稀土PNO、稀土DyO和钨APT只能以仓单形式进行销售;购销截止日,不锈钢、镍、钴、硫磺、纯苯和碳酸锂只能以仓单形式进行销售。

7.4.    在行情波动较大或者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长假期间等情况下时,中联金有权调整客户担保履约金收取标准,亦有权根据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其他担保情况、信用等情况集体或者个别调整担保履约金的收取标准与方式,客户须按调整后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担保履约金、货款或提供担保方式。中联金有权根据购销合同应收担保履约金予以一定的对冲减免。进入货款和货物交付月后,为了保障货款和货物如约交付,距离购销截止日六个购销日时即不参与担保履约金对冲减免。客户如果不需要中联金采取担保履约金优惠措施,可以向中联金书面提出,即可免予优惠措施。

8.    中联金系统会根据预计报价实时计算客户的预计补偿金,若预计报价低于客户购销合同中约定单采购价格或者高于客户购销合同中约定单销售价格,则会扣减客户的可用资金,若因此造成可用资金为负值的,客户须及时补足。

预计补偿金=(预计报价-采购结算价格)x持有采购数量+(销售结算价格-预计报价)x持有销售数量

注:预计补偿金如为正,不增加可用资金。

9.    信用记录良好,且能提供中联金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客户可通过仓单、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申请信用额度,获得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该信用额度可以抵顶担保履约金。客户在该信用额度范围内可自行确认所需额度用于购销合同的签订。抵顶的担保履约金用途和方式须按照中联金要求。客户获得信用额度后,应维护其信用,对信用额度的使用以及其通过中联金现货购销电子系统进行的操作产生的一切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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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客户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须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质押物主张权利,须保证中联金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客户在使用信用额度过程中,须按中联金要求配备一定比例现金。客户在使用信用额度过程中,若不遵守规定,或者中联金认为存在风险的,中联金将有权停止其信用额度,并采取强制变更合同收取变更补偿金、贴现票据、变卖质押物等一种或多种相关风控措施。因贴现票据、变卖质押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成本由客户承担。强制变更的价格为市价(下同),对采购方即当天报价范围的最低价,对销售方即当天报价范围的最高价。

9.2.    客户出现可用资金不足或存在巨大风险并未按时补足资金的,中联金出于风险控制需要,即可变卖质押物。客户须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中联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卖所得款项将划入客户的诚意金账户,用以弥补所欠款项。

10. 诚意金:

诚意金是指客户存储于中联金专门资金账户下客户子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该等资金根据相关合同用于客户应向中联金履行的支付义务。

当日诚意金余额=上日诚意金余额+当日转入诚意金-当日转出诚意金+当日收到货款-当日付出货款+当日补偿金-信息服务费

11. 因购销合同的明细(约定单)变更时,一方需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资金,即变更补偿金。客户进行变更时,原担保履约金释放到可用资金,同时根据变更补偿金增减可用资金,变更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变更补偿金=[(采购变更价-采购结算价)x采购变更量+(销售结算价-销售变更价)x销售变更量]÷(1+税率)

其中,变更补偿金公式中的税率是税法规定的制造行业增值税税率,当税法有调整时,中联金亦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12. 由于补偿金、担保履约金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客户可用资金为负值时,即视为向客户发出要求增加提供相应担保履约金(金额相当于负值的绝对值)的通知,客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或者变更合同,如未按时处理,则构成客户违约,中联金有权采取强制变更合同措施;若合同变更后,可用资金仍为负值的,客户须补足。

13. 其他保障履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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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为确保客户参与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的正常和稳健运行,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中联金对单笔约定单量、单个合同签订量进行最大量限制,客户可以申请提高其最大量限制。为了保证最终履约,避免采购或者销售量过大造成交付风险,中联金对各个商品的采购和销售总量进行最大量限制,该最大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供需总量。中联金各限制措施可采用数量限制或者比例限制等方式,中联金有权调整某一限制规定。

13.2. 当单个客户的购销合同量占中联金签订的购销合同总量比例过大,中联金有权拒绝与该客户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数量占比过大且客户拒绝配合缩减数量时,中联金有权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执行强制合同变更。

13.3. 为保障合同如约履行,中联金有权单方面拒绝与某个或者某些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客户继续使用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的部分权限。

13.4. 为保障商品采购和销售稳定,减少意外波动,限制投机,中联金通过购销电子系统设置采购和销售报价范围。当日报价范围是以中联金该销售计划的涨跌基准价为基准,规定相对基准价当日报价的最大涨跌比例或者涨跌量,具体报价范围以中联金公告为准。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根据具体商品销售计划采购、销售价格计算加权平均价,以此确定第二日的涨跌基准价,中联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涨跌基准价的取值方式。

13.5. 在行情波动较大或者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长假期间等情况下时,中联金有权根据购销合同总量、合同价格等实际情况调整报价范围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13.6. 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止中联金所采购商品或者所销售商品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大幅下跌的情况下部分客户恶意违约,存在对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带来违约风险,且中联金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化解风险时,为了保障客户的整体利益,减小整体损失,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中联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处理方式以减少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受损失方予以一定补偿或者延期交付货物或者货款。

1)     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担保履约金提高,造成客户可用资金为负时,客户须在限时内提前足额支付剩余价款和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果因客户未及时补足资金,即构成重大违约,中联金有权对与其签订的购销合同采取强制变更并收取补偿金,或者中联金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客户已交纳的担保履约金和诚意金。

2)     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剧,为了减少违约风险,保障合同履行,中联金有权停止或暂停接受新的某一商品的购销计划的采购或者销售要约;极端行情下,为了减少客户整体的违约损失,中联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购销合同采取限时变更合同、中联金单方面针对个别客户、一类客户采用个别或者集中强制变更等非常措施。

3)     如果某商品因行情波动等原因导致风险加剧或出现单向达到报价范围限制且暂时无法缓解的,中联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担保履约金、调整报价范围、限制出金、限期处理风险、强制变更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如果因短时间商品交付紧张等造成价格涨幅过大,中联金为了保障货物交付,有权临时增加可交付货物的仓库、厂家或者增加可交付的替代品,以稳定价格保障供应,避免违约。

13.7.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贸易或者需要,向中联金申请简化采购销售流程、便捷操作方式、个性化货物货款交付方式、个性化结算方式等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或者保证措施,中联金可在风险可控、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客户需求,采取个性化的操作方案。

13.8. 中联金有权对客户名下或者中联金认为与该客户关联的多个客户,进行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13.9. 为保证货款顺利划付和货物顺利交付,客户应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调整采购或者销售数量至货物交付数量最小单位的整数倍,逾期未调整的部分,中联金有权实行强制变更;除此情况在此规定时间内,客户须按货物交付数量最小单位整数倍发布采购或者销售挂单,否则中联金有权对未成交的挂单进行强制撤销,对已成交的进行强制调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4. 资金划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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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客户在中联金办理资金划入:

1)     客户向中联金专门资金账户划入资金时,须使用与中联金绑定的银行账户汇款。

2)     签约江苏银行本行的客户可通过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直接入金。

3)     江苏银行的入金提交和受理时间:8:00-23:30。

4)     农业银行的入金提交和受理时间:8:00-23:30。

5)     工商银行的入金提交和受理时间:8:00-23:30。

14.2. 客户在中联金办理资金划出:

1)     客户可通过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直接提交出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

2)     江苏银行的出金提交时间:8:00-23:30;出金受理时间:9:00-11:30;13:00-23:30。

3)     农业银行的出金提交时间:8:00-23:30;出金受理时间:9:00-11:30;13:00-23:30。

4)     工商银行的出金提交时间:8:00-23:30;出金受理时间:9:00-11:30;13:00-23:30。

5)     每购销日客户出金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除非以适当的理由向中联金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否则当日中联金对超出次数的出金申请不予受理。

14.3. 客户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出入金提交和受理时间根据购销时间的变化会做调整,以中联金公布的最新时间为准。

15. 货款交付以合同签订价格为基础,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地区或其他类型的升贴水后作为最终货款,进行货款划付。实收货款根据实际货物交付数量、合同价格和各项升贴水调整,货款和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合同价格±地区升贴水±厂家(品牌)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实际交货数量

其中:实际交货数量与客户合同数量的差异,即溢短的允许范围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相关公告中公布,中联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16. 客户在进行购销业务过程中,应按规定向中联金交纳信息服务费,具体标准在中联金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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